國立臺南大學環生學院

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全院教師會議(院務會議)記錄

開會時間: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星期三)中午1130

開會地點:榮譽教學中心E201會議室

    席:鄭院長先祐                       

出席人員:詳如名單

 

壹、主席報告

貳、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單位:環生學院

案由:提請討論「國立臺南大學環境與生態學院設置辦法

決議:國立臺南大學環境與生態學院設置辦法通過詳如附件一。

 

提案二                                      提案單位:環生學院

案由:提請討論「國立臺南大學環境與生態學院院務會議組織辦法」

決議:國立臺南大學環境與生態學院院務會議組織辦法通過詳如附件二。

 

提案三                                      提案單位:環生學院

案由:提請推選「學生事務輔導委員會委員」名單及「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名單。

說明:依據「國立臺南大學學生事務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各院推薦系所主管及教師代表各二名。及依據「國立臺南大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申訴辦法」,各學院推選兩名教師代表、一名學生代表。

決議:學生事務輔導委員會委員由環境與能源學系主任與生物科技學系主任擔任以及兩系推選兩名教師代表;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由環境生態所與生態旅遊所推選兩名教師代表以及由生物科技學系推選一名學生代表。

 

 

 

參、臨時動議:無

 

肆、散會


附件一

國立臺南大學環境與生態學院設置辦法

950830全院教師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國立臺南大學環境與生態學院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章第四條相關之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國立臺南大學環境與生態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由所屬系、所及相關單位組成。本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並得置秘書一人,職員若干人。

第 三 條

本院設院務會議,議決院務重大事項,其組織辦法另訂之。院務會議下得設學術委員會、課程委員會、經費委員會、學生事務委員會、招生委員會等委員會。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 四 條

本院設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本院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不續聘、解聘、學術研究、借調、資遣原因認定及其他依法令應審(評)議等事宜。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 五 條

院長之任免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章第十一條相關辦法辦理之。

第 六 條

本辦法中各有關規章條文之增減或修改及其他重大議案,須經院務會議出席代表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成立。

第 七 條

本辦法經全院教師會議通過,並送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二

國立臺南大學環境與生態學院院務會議組織辦法

 

950830全院教師會議通過

國立臺南大學環境與生態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章第二十七條、本院設置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設院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

本會議由本院當然代表與選任代表組成之。本院院長、各系所及相關單位主管為出席院務會議當然代表。選任代表為專任教師代表。

專任教師代表由本院每系、所(獨立所)各推選一人擔任,系所專任教師5位(含)以上得多推選一位代表。本院內所有職員(含約聘僱)以及所有學生得各推選一人列席本會議。上述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但當代表因職務異動而不符代表身分時,各相關單位應逕行補選。

選任代表之產生,由本院依相關規定,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後兩週內辦理之。

本會議討論審議下列事項:

1. 本院之發展方針與計畫。

2. 教學研究事項及教務事項。

3. 本院單行規章之擬訂事項。

4. 以本院名義向校務會議所提之會議提案事項。

5. 本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6. 本會議代表三人以上連署或系、所務會議通過有關院務事項之提案。

7. 院長提議及其他有關院務事項。

本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院長就出席人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主席;若無指定代理主席,則由出席人員公推一人為主席。

選任代表須親自出席;當然代表因事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前項職務代理人不得兼具選任代表身分。

本會議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由院長召集之。院長得於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或經本院專任教師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時,院長應於十日內召開之。

本會議應有全體代表過半數出席始得開議,應有出席代表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本會議為明瞭本院院務之實際情況,得請所屬單位或有關人員提出書面說明或列席報告。

十一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報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