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南大學環生學院

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院務會議記錄

開會時間: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星期三)中午12時整

開會地點:榮譽教學中心B306會議室

    席:鄭院長先祐                        

出席人員:詳如名單

 

壹、主席報告

貳、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單位:環生學院

案由:提請討論「國立臺南大學環境與生態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辦法」

決議:國立臺南大學環境與生態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辦法通過詳如附件一。

 

 

提案二                                      提案單位:環生學院

案由:提請討論「國立臺南大學環境與生態學院系所主管遴選辦法」。

決議:國立臺南大學環境與生態學院系所主管遴選辦法通過詳如附件二。

 

 

 

 

 

 

參、臨時動議

 

案由:提請修正「國立臺南大學環境與生態學院設置辦法」。

決議:國立臺南大學環境與生態學院設置辦法修正後通過詳如附件三

 

 

肆、散會


附件一

 

國立臺南大學環境與生態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辦法

951018院務會議通過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環境與生態學院(以下簡稱本院)設置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設置環境與生態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

院教評會置委員七人(含)以上,院長及各系、所(獨立研究所)主管為當然委員,每系所(獨立所)另推選教授一人為委員組成,由校長聘任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人數不足時,得聘請校內外資深學者組成之。會議由院長召集並主持;委員中途去職者,應逕行補選。

本院教師聘任、聘期、升等、停聘、不續聘、解聘及休假研究案,須先經由系、所教評會決議,送院教評會複審通過後,再送人事室簽請校長核提校教評會審議。

院教評會審議事項依據教育部頒布之「教師法」、「教師法施行細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等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其職掌如下:

1.     關於教師聘任之評審事項。

2.     關於教師升等複審事項。

3.     關於教師之新聘、聘期、續聘、合聘、轉聘、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違反教師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及其他依法令應行審議事項。

4.     關於教師休假研究、教師進修及教授延長服務、借調等事項。

為審議解聘、停聘、不續聘及升等案,院教評會應訂定「國立臺南大學環境與生態學院教師聘任與升等審查準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送校教評會備查,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院教評會會議不定期舉行。

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出席,始得開議;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教師新聘案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始得通過;其餘議案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同,始得通過。其審查結果應做成紀錄,送校教評會審查。

本會評審時,評審委員對於本人、配偶或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有關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委員應行迴避時,不計入出席及決議人數。

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如事證明確,而系所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律規定有明顯不合時,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本準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送校教評會備查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二

國立臺南大學環境與生態學院系所主管遴選辦法

951018院務會議通過

環境與生態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章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院系、所主管採任期制,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新設立系、所主管由校長核聘。系所主管任期屆滿前三個月,由院長諮詢系所教師後,諮請校長裁議是否連任。聘書按年致送,任期中得請辭或不予聘兼。

本校組織規程實施前已聘任之前項主管,其續任及任期准用前項之規定。本院系所主管以遴選方式產生。

本院應於系所主管任期屆滿前,或因故出缺後三個月內完成召開遴選委員會,包含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應於組成後三個月內完成遴選工作。遴選二名,呈報校長擇聘之。

本院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由與該系所相關領域之學者三至七人組成,其中二分之一以上必須為該系所推定之專任教師,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院長薦請校長聘任之。

遴選作業原則,由遴選委員會訂定之。

本辦法由院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三

 

國立臺南大學環境與生態學院設置辦法

950830全院教師會議通過

951018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國立臺南大學環境與生態學院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章第四條相關之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國立臺南大學環境與生態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由所屬系、所及相關單位組成。本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並得置秘書一人,職員若干人。

第 三 條

本院設院務會議,議決院務重大事項,其組織辦法另訂之。院務會議下得設學術委員會、課程委員會、經費委員會、學生事務委員會、招生委員會等委員會。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 四 條

本院設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本院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不續聘、解聘、休假研究、借調、資遣原因認定及其他依法令應審(評)議等事宜。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 五 條

院長之任免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章第十一條相關辦法辦理之。

第 六 條

本辦法中各有關規章條文之增減或修改及其他重大議案,須經院務會議出席代表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成立。

第 七 條

本辦法經全院教師會議通過,並送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