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南大學環生學院

95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記錄

開會時間:民國960125(星期四)中午12時整

開會地點:榮譽教學中心B306會議室

    席:鄭院長先祐                        

出席人員:詳如名單

壹、主席報告

貳、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單位:環生學院

案由:提請討論推薦本院「國立臺南大學校長遴選委員之校友代表1人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2人」

說明:依據「本校校長遴選辦法」第三條規定:每學院各推薦校友代表一人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2人。

決議:本院推薦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為李家同先生與鄭崇華先生2人。校友代表由各系所主任洽詢老師推薦人選,明日(週五)中午前送院辦公室,由院長圈選決定。

 

提案二                                      提案單位:環生學院

案由:提請討論「國立臺南大學環境與生態學報編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說明:國立臺南大學環境與生態學報編審委員會設置要點詳如附件一。

決議:通過詳如附件一

 

提案三                                      提案單位:環生學院

案由:提請討論「國立臺南大學環境與生態學院代管專科教室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說明:國立臺南大學環境與生態學院代管專科教室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詳如附件二。

決議:修正後通過詳如附件二。

 

提案四                                      提案單位:環生學院

案由:提請討論「本校升等制度研修意見調查表」。

決議:請各所系推薦意見調查表。

 

提案五                                      提案單位:環生學院

案由:提請討論本院規劃外籍生修讀之研究所全英語授課學程。

說明:一、依配合本校招收外國學生有關課程相關會議紀錄辦理。

二、配合海外招生行程,本院擬於131日前提出規劃適合外籍生修讀之研究所全英語授課專業學程,學分數由本院自訂之。

決議:請各所系提供全英語授課學程。

 

參、臨時動議:無

肆、散會


附件一

 

國立臺南大學「環境與生態學報編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960125院務會議通過

一、本校為鼓勵學術研究、促進國際學術交流、提升環境與生態學報論文之學術品質,特設「環境與生態學報編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編審會)。

二、編審會任務如下:
(
)、環境與生態學報編審方針之規劃與執行。
(
)、環境與生態學報稿件之徵集。
(
)、論文之審查。
(
)、審查辦法及作業流程之訂定。
(
)、其他編審有關事項。

三、編審會置校內外委員五至七人,環境與生態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院長就國內外具有副教授資格以上,學術聲望卓越之學者,推薦人選簽請校長遴聘之。

四、編審委員負責掌理學報徵稿、推薦審查委員、文稿審查事宜,其任期一年,得連聘連任。但每年改聘委員人數須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五、編審會由環境與生態學院院長擔任總編輯,另置主編一人,由環境與生態學院院長於校內委員中遴聘之,執行編輯由環境與生態學院人員擔任之。

六、各類編審委員,於環境與生態學報出刊前,至少召開一次編輯會議,複審該期論文並決定接受稿件之篇數與順序。

七、編審會每年召開全體編審委員會議一次,會議需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八、編審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酌支車馬費或差旅費。

九、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二

 

國立臺南大學環境與生態學院代管專科教室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草案)

960125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國立臺南大學專科教室管理辦法設置國立臺南大學環境與生態學院代管專科教室(含公用實驗室)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環境與生態學院簡稱本院,環境與生態學院代管專科教室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本會組成由院長為召集人,其所屬各系所主管為當然委員,其它各學院得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

第三條         本會所稱專科教室,係指本院系所代管之校本部及其他校區專科教室   (含公用實驗室)。

第四條         本院所有專科教室(含公用實驗室)以共同使用為原則,委由本院相關系所負責代管、維護及維持教室環境整潔,其使用要點及細則由各系所訂定之。

第五條         各系所應訂定各系所所屬之專科教室管理辦法,並報本會核備。

第六條         各系所代管之專科教室(含公用實驗室)應彼此相互支援以提升教學品質及使用率,每學期將使用情形上網公告並張貼於教室門口。

第七條         本院專科教室(含公用實驗室),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以免影響課程整體調度及學生受教權,如因特殊需求而需改變用途時,須先經本會會議通過並簽准後方得改變。

第八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