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南大學環境與生態學院系所主管遴選辦法
95年10月18日院務會議通過
96年07月04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
環境與生態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章第十四條第六項第三款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二 條 |
本院系、所主管採任期制,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新設立系、所主管由校長核聘。系所主管任期屆滿前三個月,由院長諮詢系所教師後,諮請校長裁議是否連任。聘書按年致送,任期中得請辭或不予聘兼。 |
第 三 條 |
本校組織規程實施前已聘任之前項主管,其續任及任期准用前項之規定。本院系所主管以遴選方式產生。 |
第 四 條 |
本院應於系所主管任期屆滿前,或因故出缺後三個月內完成召開遴選委員會,包含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應於組成後三個月內完成遴選工作。遴選二名,呈報校長擇聘之。 |
第 五 條 |
本院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由與該系所相關領域之學者三至七人組成,其中二分之一以上必須為該系所推定之專任教師,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院長薦請校長聘任之。 |
第 六 條 |
遴選作業原則,由遴選委員會訂定之。 |
第 七 條 |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
第 八 條 |
本辦法由院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