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南大學環境與生態學院設置辦法

950830全院教師會議通過

951018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704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國立臺南大學環境與生態學院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章第條相關之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國立臺南大學環境與生態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由所屬系、所及相關單位組成。本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並得置秘書一人,職員若干人。

第 三 條

本院設院務會議,議決院務重大事項,其組織辦法另訂之。院務會議下得設學術委員會、課程委員會、經費委員會、學生事務委員會、招生委員會等委員會。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 四 條

本院設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本院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不續聘、解聘、休假研究、借調、資遣原因認定及其他依法令應審(評)議等事宜。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 五 條

院長之任免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章第十四條相關辦法辦理之。

第 六 條

本辦法中各有關規章條文之增減或修改及其他重大議案,須經院務會議出席代表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成立。

第 七 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並送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