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南大學環境與生態學院設置辦法
95年08月30日全院教師會議通過
95年10月18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07月04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
國立臺南大學環境與生態學院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章第六條相關之規定訂定之。 |
第 二 條 |
國立臺南大學環境與生態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由所屬系、所及相關單位組成。本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並得置秘書一人,職員若干人。 |
第 三 條 |
本院設院務會議,議決院務重大事項,其組織辦法另訂之。院務會議下得設學術委員會、課程委員會、經費委員會、學生事務委員會、招生委員會等委員會。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
第 四 條 |
本院設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本院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不續聘、解聘、休假研究、借調、資遣原因認定及其他依法令應審(評)議等事宜。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
第 五 條 |
院長之任免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章第十四條相關辦法辦理之。 |
第 六 條 |
本辦法中各有關規章條文之增減或修改及其他重大議案,須經院務會議出席代表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成立。 |
第 七 條 |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並送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