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南大學環境與生態學院院務會議組織辦法
95年08月30日全院教師會議通過
96年07月04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
國立臺南大學環境與生態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章第三十條、本院設置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設院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 |
第 二 條 |
本會議由本院當然代表與選任代表組成之。本院院長、各系所及相關單位主管為出席院務會議當然代表。選任代表為專任教師代表。 |
第 三 條 |
專任教師代表由本院每系、所(獨立所)各推選一人擔任,系所專任教師5位(含)以上得多推選一位代表。本院內所有職員(含約聘僱)以及所有學生得各推選一人列席本會議。上述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但當代表因職務異動而不符代表身分時,各相關單位應逕行補選。 |
第 四 條 |
選任代表之產生,由本院依相關規定,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後兩週內辦理之。 |
第 五 條 |
本會議討論審議下列事項: 1. 本院之發展方針與計畫。 2. 教學研究事項及教務事項。 3. 本院單行規章之擬訂事項。 4. 以本院名義向校務會議所提之會議提案事項。 5. 本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6. 本會議代表三人以上連署或系、所務會議通過有關院務事項之提案。 7. 院長提議及其他有關院務事項。 |
第 六 條 |
本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院長就出席人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主席;若無指定代理主席,則由出席人員公推一人為主席。 |
第 七 條 |
選任代表須親自出席;當然代表因事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前項職務代理人不得兼具選任代表身分。 |
第 八 條 |
本會議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由院長召集之。院長得於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或經本院專任教師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時,院長應於十日內召開之。 |
第 九 條 |
本會議應有全體代表過半數出席始得開議,應有出席代表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
第 十 條 |
本會議為明瞭本院院務之實際情況,得請所屬單位或有關人員提出書面說明或列席報告。 |
第 十一 條 |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報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